数据新闻多元,应探索更多交互体验******
陈积银
(陈积银简介,西安交通大学新闻与新媒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数据新闻大赛创始人,西安交通大学青年拔尖人才(A类),中组部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陕西省智媒研究基地主任,福建省闽江学者特聘教授。曾获第六届全国广播影视“十佳百优”理论人才称号。主持中宣部、中组部、教育部等部委项目多项,在CSSCI期刊等发表论文40余篇。)
随着我国前沿科技的迭代更新,媒体融合不断向纵深发展,数据新闻应运而生。新闻生产方式的创新发展也反映出大众信息需求的变化。全媒体环境下,加强媒体融合视角下数据新闻的技术创新与理念创新成为数据新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新文科建设的呼声高涨,数据新闻也成为新闻传播教育中颇有成效的尝试,推进了技术与人文教育的进一步融合。《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日前就媒体融合视角下数据新闻的发展前景及新文科思维背景下数据新闻人才培养等问题,采访了西安交通大学新闻与新媒体学院教授陈积银。
数据新闻教学应势而生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沉淀,数据新闻应用日臻成熟,业界成立了不少专门的制作团队,学界则设置相关课程以培养专业人才。
“数据新闻是在技术推动下发展起来的。”陈积银介绍说,在智能化、5G及媒体融合情境下,数据新闻融合也将获得新的发展机遇,朝着更加成熟与理性的方向发展。
陈积银认为,数据新闻的实践性、专业性非常强,业界的实践领先于学界,但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人才匮乏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数据新闻的未来发展方向主要集中在提升人员数据素养,培育数据发掘、可视化制作人才团队等几个方面。
由于学界、业界对数据新闻关注度逐渐提高,学界与业界融合也更加紧密。“学界与业界应积极构建平台,推动优质资源接轨,为数据新闻的发展蓄力。”陈积银建议,可以通过工作坊沙龙等形式进行培训与交流,关注数据新闻制作的核心环节,共同寻找难题的应对方案。
“为贯彻中央媒介融合有关精神,培养大数据时代的一流新闻人才,我于2015年创办了中国数据新闻大赛。”陈积银介绍,该赛事的初衷是“以赛促教”,为中国新闻教育更好地适应大数据时代需求提供探索平台,为国内新闻教育学界师生数据新闻作品提供展示平台。目前,该赛事已经成为引领国内重要新闻院校进行科教融合,开展学科交叉融合(传统新闻传播与现代信息技术)的一个新赛道,并获得业内不少数据新闻团队的认可与积极参与。西安交通大学通过大赛平台,有效促进了文、理、艺交叉的新闻传播教育探索,近年来培养了不少复合型、专家型、国际化的新型新闻人才。
“国内数据新闻的议题越来越多元,应进一步探索交互体验形式。”陈积银说,在每一届的中国数据新闻大赛作品中,都包含经济、政治、环境、民生、体育、娱乐等多种议题,而其交互性逐年提升。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创作团队对可听化的数据新闻进行探索,或将数据新闻与游戏等进行结合,实现内容形式和读者体验的双重升级。
探索学科交叉教学模式
“当前数据新闻在追求可视化效果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新闻价值和社会功能。”陈积银认为,现在数据新闻在呈现形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以网页形式呈现的数据新闻在移动端阅读时存在不兼容问题,导致数据新闻传播受阻。此外,移动阅读的快节奏和碎片化对数据新闻而言也是一个挑战,数据新闻在呈现方式上应注重数据的多样性、内容的交互性及叙事的多维度,以吸引受众阅读和交互。
“尽管当前数据新闻的制作还存在普惠性不强、交互性有待提高、可视化水平参差不齐、思想性有待提高等问题,但也呈现出有数据更有共享、有图表更有内容、有故事更有情怀、有融合更有信仰、有问题更有反思等鲜明特点。”陈积银建议,未来在选题方面,期望更多作品与“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相结合;在数据使用规范方面,希望作品全面保障用户数据安全;在可视化呈现方面,期待作品在可视化实践时注重庞大数据的易读性,以增强传播效果。
“媒体融合大背景下,新闻人才培养特别是数据新闻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陈积银认为,传统新闻学院的教育以文科为主,教师与学生存在技术性知识结构短板的问题,具备跨学科背景的数据新闻领域教师相对较少。目前,我国不少高校的新闻传播学院不断探索专业设置和教学设计,在发展中逐渐走向学科交叉的教学模式。同时,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数据思维和算法思维,积极学习数据新闻所需的技术性知识与技能。
“对于文科学生而言,网页制作、可视化技术等操作技能的学习,短期内掌握有些困难,这使得数据新闻教学局限于理论知识。”陈积银说,中国数据新闻大赛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机会,缩小了数据新闻领域人才培养与新闻行业需求之间的差异。近几届大赛作品,在选题上内容多元、角度丰富、注重社会价值,在可视化呈现上技术多样、形式丰富、交互性强,在评审方面坚持学界、业界与政界相结合,在教学实践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契合新文科背景要求
受疫情影响,智慧教育已成为教育模式转型发展的客观需求,慕课、云课堂现已成为教育新景象。这些新的教育模式颠覆了原有的传统教育模式,同时也促进了新闻传播教育的创新与发展。
“我们需要立足学界、携手业界、服务政界、融入世界,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上进行自我教学革命。”陈积银认为,业界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政界在引智方面的投入,使得其在新闻传播技术、应用方面的水准远超学界。因此,当前的新闻传播教育一方面应积极改革,拥抱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红利;另一方面,也应保留原来教学中的先进经验,守住意识形态的红线,积极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武装师生的头脑。
“作为新闻传播教育工作者也应完成相应的转变,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造力、表达欲、动手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陈积银建议,一是转变原来上课靠书本的理念,将研讨式教学与体验式教学相结合、启发式教学与自主学习式教学相结合;二是转变原来的身份,从知识传授,转化为方向引领、动力激励、方法指导、结果督察和过程讨论;三是提升前沿知识的学习与科研能力,向学生传授新闻传播国际前沿知识。
“西安交通大学新闻与新媒体学院以工字牌为旗帜,新闻人才培养方案的建设契合了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新闻教育改革的整体趋势。”陈积银介绍,新闻与新媒体学院组建计算机、公共管理、新闻传播等多学科背景的核心师资队伍,根据新文科建设理念与市场需求,建设协同育人基地以提升学生的数据素养。学院与政企共建的“陕西省智媒研究基地”沿用文理交叉的思路,背靠政界、立足学界、携手业界,为学生提供全智能化的平台资源,使学生在学习传统新闻采编技能的同时,学习短视频摄制、大数据舆情分析等新媒体技术技能。
在教学实践方面,陈积银一直鼓励学生放下课本、走出校园、走进社会,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他介绍说:“在数据新闻课程教学上,我鼓励同学们根据特长和兴趣自由组队,走到社会上采访调研、收集数据、自主解决难题,共同完成一个数据新闻作品的制作。同学们认为这种学习方式动手操作性强,比课堂教学收获更大。”
“通过鼓励学生们自由组队参加中国数据新闻大赛,磨炼提升了他们的团队合作、沟通协调、专业实践以及前沿探索等各项能力。”陈积银认为,大赛“以赛育人”“以赛促教”,推动了传统新闻传播教育模式向现代化转型,引导学生在作品制作中从简单的多学科知识累加向多学科知识相融转变。同时,也为高校学生和新闻工作者搭建起新闻传播教育学界与业界沟通的桥梁。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 杜一娜 常湘萍)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