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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境游持续升温 为全球旅游业复苏注入“强心剂”******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题:(经济观察)中国出境游持续升温 为全球旅游业复苏注入“强心剂”

  作者 刘文文

  近期,随着中国有序恢复公民出境旅游,出境游持续升温。在多家航司加密部署国际及地区航线的同时,多国也翘首以待,热切期盼中国游客“回归”全球旅游市场。

  多家航司加密部署国际及地区航线

  近期,多家航空公司积极筹备复航工作。

  北京大兴机场1月17日将正式恢复国际及地区客运航线。自2020年3月14日起,大兴机场国际航班全部转至首都机场运行,至此大兴机场“暂停”了近三年的国际客运航班即将按下“重启键”。

  中国南方航空华北营销中心副总经理郑越对中新社表示,1月17日起,中国南方航空将恢复北京大兴-香港客运航线。目前,南航正积极推动北京大兴至首尔金浦、首尔仁川航线的复航。在国际长航线方面,正在积极推进北京大兴-阿姆斯特丹、伊斯坦布尔航线复航事宜,以上复航航班有望在2023年夏秋航季开始恢复执行。

  喜马拉雅航空是第一家在大兴机场复航的境外航司。喜马拉雅航空公司中国区总经理、首席代表安永胜对记者透露,本次复航是2020年停飞后,中国和尼泊尔两国首都之间直飞航班重新恢复。这条航线是北京和加德满都两地最快速、最便捷的通道。

  “加德满都和北京之间开通直飞之后,我们将快速复航更多城市的航班,为中国游客去尼泊尔旅游提供省时省力的直飞体验,极大便利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经贸往来。”安永胜说。

  此外,近期东航的国际航线也将迎来新一批恢复及加密。1月23日起,东航将新增上海浦东-墨尔本航班,达到每周3班;1月期间,上海浦东-布达佩斯、上海浦东-奥克兰、上海-悉尼等航班将分别加密至每周3班。整个1月,东航每周客运国际航线计划增至48条、184班。

  多国热切期盼中国游客“回归”

  中国一直是全球最主要的出境旅游消费国之一,在中国重启出境游的同时,多国也热切期盼中国游客的到来。

  近日,泰国副总理兼卫生部长阿努廷到机场接机,欢迎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首批前往泰国的中国旅客。泰国民航局透露,今年第一季度,将有约338个来自中国的航班飞抵素万那普机场。泰国旅游局表示,中国游客回流将进一步提振泰旅游业,预计今年第一季度赴泰中国游客将达到30万人次,全年接待中国游客将达到500万人次。

  柬埔寨首相洪森也表示欢迎和期待中国游客来访。他称,对中国而言,柬埔寨一直是一个“有吸引力的旅游目的地”。今年柬埔寨有望接待200万人次的中国游客,这将带动柬埔寨经济快速恢复。

  马来西亚方面日前预计,2023年将接待中国游客150万至200万人次。新加坡相关业者则估计,中国游客的回流将会给新加坡全年带来额外的20亿新加坡元的收入。

  除上述国家外,还有一些国家对中国游客发出“隔空”在线邀约。法国大使馆,泰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丹麦等国家的旅游局纷纷发帖,欢迎中国游客到访。

  强劲拉动全球旅游业复苏

  “中国重新开放国际旅行是全球旅游业复苏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将为相关国家旅游经济的全面复苏注入强劲动力。”同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程超功对中新社说。

  程超功分析指出,中国旅游业的规模位居全球第二,是多个国家入境旅游的重要客源国。受疫情影响,2022年中国的国际航班客运量一直处于非正常状态,月客运量仅相当于2019年同期的不到5%。

  近日发布的《中国出境旅游发展年度报告(2022-2023)》指出,当前中国游客出境旅游意愿变化明显,游客信心正在恢复,有信心前往更远的目的地。

  “在一定程度上,中国游客的回归是全球旅游业全面复苏的‘最后一块拼图’,也是极其重要的‘引擎’。”程超功说。

  他进一步指出:“尤其对于东南亚国家而言,中国游客回归是其经济复苏的极重要推动力。例如,疫情前旅游业占泰国GDP总额的15%左右,而中国游客约占泰国入境游客的三分之一,中国游客的回归将极大拉动泰国经济的复苏。”

  郑越表示,“随着更多国际航线复航,中国游客的回归有望带动包括国际贸易、中外文化交流在内的国际往来全面恢复,为全球经济发展、旅游复苏注入活力。”(完)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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